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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2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村民。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孙某某应向李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25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125元,执行费37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2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