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司德睿与安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德睿,安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953号原告:司德睿,男性,年龄37。被告:安彤,男性,年龄44。原告司德睿诉被告安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德睿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司德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