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志达轻钢活动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志达轻钢活动房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大礼堂后。法定代表人:罗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志达轻钢活动房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新村12-1。经营者姓名:张公怡,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上诉人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志达轻钢活动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武汉市洪山区志达轻钢活动房厂经营者张公怡已过世,该厂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