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704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对原告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被告傅利、郑翠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7民初704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5元,由被告傅利、郑翠洁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5元,由被告傅利、郑翠洁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