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英宇与支林林、支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宇,支林林,支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763号原告:刘英宇,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支林林,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支雪松,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刘英宇诉被告支林林、支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本案系因二被告的父亲支正付、母亲钱玉霞向原告借款引发的纠纷,因支正付、钱玉霞已死亡,故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铁西区XX街道XX社区委员会的《证明》记载,支林林自2015年3月开始暂住在沈阳市铁西区。铁西区xx街道xx社区出具的《证明》记载,支雪松自2015年3月开始暂住在沈阳市铁西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原则规定,此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卢 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