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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9年11月18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段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7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支付抚养费14400,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6元,合计1451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某某没有现金、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