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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段杰与宋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杰,宋行,段杰,宋行,段杰,宋行,段杰,宋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698号原告:段杰,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宋行,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杰与被告宋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杰撤回对被告宋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20元,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振虎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熊国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