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段杰与宋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杰,宋行,段杰,宋行,段杰,宋行,段杰,宋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698号原告:段杰,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宋行,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杰与被告宋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杰撤回对被告宋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20元,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振虎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熊国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