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28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吉兴与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吉兴,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8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韩吉兴,男,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宗。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吉兴与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云0328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余宁林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基础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到曲靖市沾益区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韩吉兴,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后,本院将把该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