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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忠南与黄明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南,黄明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372号之一原告:郭忠南,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黄明清,男,约49岁,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郭忠南与被告黄明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忠南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