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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乃良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民监15号张乃良:你因与徐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在事故发生前系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自认系车龙头向北一歪后,与后面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徐金云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该自认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书》载明的无号牌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保险杠右侧前部有擦划痕,后备箱右前角有擦划痕,无号牌上海苏爵牌电动自行车前面板左侧有擦划痕,并有泥土附着,前导流罩损坏,并有泥土附着的检验结果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你临时变道右拐是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涉案事故发生时徐金云系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你主张涉案事故系因徐金云赶超追尾导致,对于该主张你未提供证据证明。你关于车龙头向北一歪系由于徐金云撞到你的车子后备箱造成的陈述与你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不一致,而你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自认,故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对于涉案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确定由你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你对上述生效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作出(2016)苏06民申9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