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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250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兰某,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道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