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250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兰某,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道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