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陈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0611号原告: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思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田,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子路镇朱湾村西中林组。原告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轶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高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35,000元计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原告的业务,由于缺乏资金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6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还款。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6年5月至8月间原告应被告请求陆续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35,000元,双方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还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向被告出借了35,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但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要求从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陈有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被告陈有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爱风快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轶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