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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国根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10号原告王国根,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夏俊山,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根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根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新审判员 翟汉卿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