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颜乔嵩诉株洲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乔嵩,株洲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456号原告:颜乔嵩,男,汉族,2000年6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爱艳,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亚芬,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常奇,系该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晓东,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系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原告颜乔嵩诉被告株洲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乔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乔嵩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乔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颜乔嵩承担。审判员 余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