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9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右旗人民法院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阿右旗都蓝花苑小区7号楼车库9间及阿右旗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1单元603、703号住宅房两间顶抵给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阿右旗都蓝花苑小区7号楼101、102、105、107、111、113、114、129、130号车库以每平方米3000元顶抵给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间车库面积为216.13平方米,顶抵欠款共计648390.00元。二、将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右旗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1单元603、703号住宅房以每平方米1800元顶抵给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面积为226.28平方米,顶抵欠款共计407304.00元。三、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济公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包玉龙审判员 王集灿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