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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海岭与徐伟生、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生,常海岭,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生,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海岭,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审被告:王艳,女,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上诉人徐伟生因与被上诉人常海岭、原审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伟生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00元。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伟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