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立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立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770号之一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一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639M。法定代表人:王秀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滨,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路局河口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立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6元,减半收取5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