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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诉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910号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村村主任),住所地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柳,大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大平,男,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柳,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缴纳5年承包费65000元;2、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9月12日经村民代表及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将坐落在三台子道南50亩耕地承包给张某某耕种,承包时间二十五年(即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至),交款方式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五年承包费,一万七千五百元整,(含农业税)即50亩乘70元乘5年,下次交款时间按合同规定顺次结算,同时约定双方制约条款第5条,如发生事情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履行十年后由于土地价格上涨,2014年3月24日村民代表24人商定以后土地按每亩260元缴纳,拒绝被告按原合同缴纳,由于原合同没有按国家政策以组为单位将土地平均给每个村民,而是打乱了组界,谁交钱就承包给谁,由此导致全村1200余人至今没有承包到一寸土地。因此造成这些无地人口数次到各级政府上访,要求按国家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平均分应得到的土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并没有违约,土地涨价违约的是原告,原告没有依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履行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没有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的权利,村民代表表决从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此原告应按合同履行和缴纳土地承包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制约条例第5条,说明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原合同经村民代表会及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将土地承包给被告,履行十年后,承包地价格与签订的价格显失公平,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对土地价格适当调整,并且大部分承包户履行了调整后的土地价格,该价格是公平的,被告应按村民意愿缴纳承包费,现全村有1200余口人至今没有承包到一寸土地,村民上访要求按国家政策以组为单位,将土地平均分给每个村民,并且要求2017年12月31日将土地收回,根据双方签订制约条款,如发生事情变化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现已成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二)款,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缴纳2013年至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每亩260元计算,合计65000元;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土地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收回。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名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