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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7民初97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现已迁离户籍地址且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仅查得两辆非沪牌车辆且无法实际控制,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78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