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时娟与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分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娟,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分局,淄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91行初14号原告时娟,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委托代理人郭亚哲,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吴佩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恒,男,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法制科副主任。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连华,市长。委托代理人赖成兵,男,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女,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科科员。原告时娟不服被告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时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时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娟负担。审 判 长 孙红艳审 判 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