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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本永与余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本永,余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107号原告:于本永,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余家庆,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于本永与被告余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于本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于本永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