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谭尤中与刘美玉等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尤中,刘杰,刘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谭尤中,男,1954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县岘山乡三元村王泥组,证件号码430421195402042972。被执行人刘杰,地址衡阳县岘山乡田心村福星组。被执行人刘美玉,地址衡阳县岘山乡田心村福星组。谭尤中与刘杰、刘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杰、刘美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尤中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杰、刘美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尤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杰、刘美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尤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登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