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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执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执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组织机构代码57444791-X。负责人:谭备战,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888号2幢4楼M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10616H。法定代表人:魏兴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益道,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执行人: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忻安华庭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88876221H。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益道,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峻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