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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036罗磊与王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磊,王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036号原告:罗磊,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骞,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罗磊与被告王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磊撤回对被告王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磊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