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036罗磊与王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磊,王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036号原告:罗磊,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骞,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罗磊与被告王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磊撤回对被告王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磊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