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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成与吕廷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吕廷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04号原告:宋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吕廷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与被告吕廷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