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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辉、刘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辉,刘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55号申请执行人于辉,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安,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于辉与刘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安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安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