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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文权、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权,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285-3号申请人:杨文权,男,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权与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文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院已作出(2017)鄂0505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进行了冻结。后第三人周明楷提供了担保,本院已对担保财产进行了保全,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解除对其被冻结账户的保全,申请人杨文权亦于同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已被本院查封的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账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文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