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袁晓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袁晓华。原告代理人宋敏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代理人郭圣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晓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凌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