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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蓓与袁翀、柳红珠追偿权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蓓,袁翀,柳红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杨蓓,女,生于1975年11月5日,汉族,固原市移动公司职工,住宁夏固原市移动公司单身宿舍。被执行人袁翀,男,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工人,住宁夏固原市中医院家属楼。被执行人柳红珠,女,生于1974年11月17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蓓与被执行人袁翀、柳红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翀、柳红珠无执行能力,申请延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