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64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霞楼村华平木业公司饮酒后,从该处驾驶闽A×××××号二轮摩托车沿龙江街道东大路往福清市宏路街道方向行驶,至观音埔大桥桥面处追尾碰撞闽A×××××号警车,致警车损坏,后被当场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公安机关损失人民币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六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