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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照辉与徐加理、杞桂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辉,徐加理,杞桂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5民初175号原告:王照辉,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徐加理,男,1967年生,住易门县。被告:杞桂兰,女,1970年生,住易门县。原告���照辉与被告徐加理、杞桂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照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建房工资39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徐加理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乙方负责机械、模板、工具进行施工,甲方负责提供建筑材料并看管好乙方的机械、模板、工具和清理、收捡各楼层建筑垃圾,负责水、电、路三通到工地,并将建筑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10以内。乙方按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要求施工,施工期间发现问题,即时提出即时解决,事后不得再提。工程造价从正负零开始,层高在3.6米以内,按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75元,房顶围水砖每立方米180元,围水砖柱每棵200元,地梁钢筋制作每公斤1.2元,地梁架模每平方米50元,浇混凝土每平方米160元,浇地板每平方米12元。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开裂、漏水及后期修复。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不结清工程款,甲方还应负责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工程完工后,被告迟迟不按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徐加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房主徐加理欠施工方王照辉和几个工人工资叁万玖仟肆佰元(¥39400元),欠款日期:2016年9月”,但被告却对何时付款避而不谈,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徐加理、杞桂兰辩称,原告在帮被告建盖房屋的时候,被告要求按照老房子的样式建盖,且只要求建盖大房子,不要求建盖耳房。但原告多建盖了耳房,且没有预留天井,现在房屋无法居住,被告不同意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二被告为建盖自住房与原告协商建房事宜,后被告徐加理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自家的空地(面积大约155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盖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负责机械、模板、工具、施工。甲方负责看管乙方的机械、模板、工具和清理、收捡各楼层建筑垃圾;负责水、电、路三通到工地,并将全部材料运到现场10米以内。甲方在施工前设计好房子的结构图,施工时甲方一人做主指挥,假如施工期间发现问题,要现时提出来,双方公平协商解决妥当,事后不得再提。工程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工程款,如不给乙方结算、不招呼、款付不清,甲方不得装修使用,违约乙方将进行起诉,届时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有图纸乙方按图纸施工,没有图纸按双方商议后最终决定施工。乙方从正负零开始,层高在3.6米以内,结算面积按板面积计算,楼梯每平方米以2平方米结算,每平方米按175元计算,水电不在内,房顶围水砖每立方米按180元计算,围水砖的柱子架浇每棵按200元计算。地梁钢筋制作单价1.2元/公斤,地梁架模单价50元/平方米,浇混凝土单价160元/平方米,浇地梁单价12元/平方米。施工期间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质量问题:乙方不包开裂、漏水,不包后期维修。付款方法:每浇一层顶后,甲方按乙方工时费的90%付给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初组织工人在被告已支砌的基础上建盖房屋,被告为原告提供建筑材料,但未向提供施工图纸。2016年8月,原告为被告建盖好砖混结构的房屋两层(毛坯房),并在楼顶支砌围水砖。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徐加理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82809元,扣减伙食费2500元及被告已支付的40900元,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9409元,被告徐加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程款39400元。被告至今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本院认为,立案时,本案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徐加理签订的《建房协议》,属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协议约定为二被告建盖二层的房屋,二被��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9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94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徐加理在《建房协议》中约定“甲方在施工前设计好房子的结构图,施工时甲方一人做主指挥,假如施工期间发现问题,要现时提出来,双方公平协商解决妥当,事后不得再提。甲方有图纸乙方按图纸施工,没有图纸按双方商议后最终决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现房屋已建盖二层并经过结算,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未按其要求进行施工,故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未按其要求施工不同意支付工程款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加理、杞桂兰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照辉工程款3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徐加理、杞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乐应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