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执3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林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3001号之一被执行人:梁林生,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林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5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