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3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林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3001号之一被执行人:梁林生,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林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5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