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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光照、大理经开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照,大理经开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56号申请人:李光照,男,彝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侯蔚霞,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大理经开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大理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号管委会**楼。法定代表人:杨利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宏兴,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李光照与被申请人大理建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光照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李光照负担。审判长  邓林春审判员  方 玲审判员  韩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