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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维勇、李成琼与黄勇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勇,李成琼,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维勇,男,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李成琼,女,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住什邡市。曾维勇、李成琼与黄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勇于2017年4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曾维勇现金5500元,其余部分承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曾维勇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李成琼不同意该分期支付方式,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黄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