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思明与王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明,王政,重庆市湘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974号原告:李思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田茂正,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政,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韩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湘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7号泰兴数码广场3楼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426120。法定代表人:郭川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尧,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明诉被告王政、第三人重庆市湘昌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思明负担。审 判 长 倪 静人民陪审员 唐增权人民陪审员 严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