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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宁晨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宁晨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宁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法定代表人:刘清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系原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晨鑫。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诉被告宁晨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坤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