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林木金与翁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木金,翁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844号原告:林木金,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翁开华,男,1977年2月28日,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林木金与被告翁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木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木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翁开华偿还林木金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分每月1600元计算,从欠款之日2015年7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算到2017年3月1日,利息共计30400元)。事实和理由:翁开华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林木金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4分,截止至今,翁开华一直都未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翁开华未做答辩。林木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翁开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林木金提交的证据有翁开华的签名捺印,且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翁开华因生意需要向林木金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林木金收执,《借条》注明:兹向林木金借到80000元,月息4分每月付利息32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后,翁开华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林木金与翁开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翁开华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木金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翁开华即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林木金要求翁开华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林木金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林木金主张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值,故对林木金诉请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翁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翁开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木金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翁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