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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市金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金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4民初42号原告: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华洋小区8号楼三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李炳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江,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尔果斯市金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亚欧北路3号308室。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廷彰,男,住霍尔果斯市。原告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金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霍尔果斯市金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霍尔果斯君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任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