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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6号之二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64760544H(1-1)。法定代表人:崔后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文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亮,男,该局职工。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应付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县蚌淮至宁洛高速公路凤阳出口S310连接线(北段)建设工程的工程款5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文丽自愿用其在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的存款200万元提供担保(账号:10003200217210200000640、10003200217210200000631)。2017年1月4日,本院裁定冻结了担保人刘文丽在安徽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账号:10003200217210200000640、10003200217210200000631)。2017年5月12日,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担保人刘文丽急需资金,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工业园区门临路的房屋(房地权凤字第2015003946号、房地权凤字第2015003947号)提供担保为由,请求解除对担保人刘文丽在安徽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刘文丽在安徽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二、查封申请人凤阳县宏基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工业园区门临路的房屋(房地权凤字第2015003946号、房地权凤字第201500394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