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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桂荣与陆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桂荣,陆宝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429号原告:尹桂荣,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陆宝兰,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仁和(特别授权,与被告系亲戚关系),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桂荣与被告陆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桂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尹桂荣承担(已缴)。审判员  宋炳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