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昌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昌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7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3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09240919-5。法定代表人魏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58685543-3。法定代表人李隆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昌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407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应执行案款302292元。被执行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昌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3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