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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326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