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清媛与任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媛,任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媛。被执行人任志梅。本院在执行汪清媛与任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志梅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志梅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81×××87、81×××80中的存款,冻结限额3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