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10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冯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08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冯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2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冯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刘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某、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某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