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行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景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景存,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孙景存因请求确认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景存上诉称,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答复违法,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应予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唐山市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违法,要求确认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芳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