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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容河盛、陈月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河盛,陈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容河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月美,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容河盛申请陈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月美应支付申请人容河盛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