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容河盛、陈月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河盛,陈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容河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月美,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容河盛申请陈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月美应支付申请人容河盛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