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肖术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肖术红,钟志彬,彭先勇,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9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唐作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术红,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台县。被申请人:钟志彬,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被申请人:彭先勇,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徐春,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肖术红、钟志彬、彭先勇、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肖术红、钟志彬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并在6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出具独立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术红、钟志彬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在6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