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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15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与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港龙华庭6-3商铺。法定代表人:赵芳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波,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佛西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段若鹏审 判 员  陈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白宇书 记 员  黄佳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