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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靖尧与刘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尧,刘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张靖尧,女,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被执行人刘子铭,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远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靖尧与被执行人刘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子铭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收到了全部欠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