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98号之二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维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申请费2050元,由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邱松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